2025年12月19日13时15分许,驾驶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通川区学府街泰诚路路段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5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核查,王某某此前已有三次酒驾处罚记录:
此次查处还发现,王某某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驾驶机动车、所驾三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登记备案两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交警提醒:酒驾醉驾是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屡教不改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广大驾驶员以此为戒,时刻绷紧交通安全弦,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什么是酒驾醉驾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规定,饮酒驾车(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家庭幸福
切勿酒驾!
一般人在正常状态下的外围视野可达到180度,但若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08%,视野就会缩小,在这种情况下驾车极易产生危险。
人饮酒后易出现困倦、短暂睡眠等情况,无异于“闭眼开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因酒精麻醉作用,驾驶人的肢体触感会大幅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达州公安交警将持续保持对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严管高压态势,无论何时何地,对酒驾醉驾行为一律从严查处,绝不姑息。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摒弃侥幸心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