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出口业务关键步骤与修改实务
信用证审核与处理流程详解
在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是最常用的支付方式。进出口贸易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严格审核,并确保其与买卖合同一致。
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不相符,或包含未经出口商同意的特殊条款,出口商应要求进口商予以修改,否则可能会导致经济损失。
由于客户、开证行的工作失误,或是不良进口商有意设置“信用证陷阱”,信用证条款不符合同的情况较为常见。因此,认真做好信用证审查极为重要。
在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后,出口方应再次审核确认无误,方可安排发货。如果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在修改前须取得出口商的明确同意。
若出口商拒绝修改,可将信用证退回通知行,并通知客户改证无效,此时开证行仍需按照原证承担责任。
信用证三大期限注意事项
信用证通常规定三个关键期限:交货期、议付期和交单期。一般要求议付有效期应留出足够时间办理相关手续。
- 如信用证未列明交货期,则最后议付日即为交货截止日;
- 关于交单期,通常规定为运输单据出单日后21天内完成交单;
- 若信用证未设有效期,则此证无效,不能接受使用。
在无法如期备妥货物时,应及时申请展延信用证的有效期及交货日期,并应在接到银行书面展期通知后才安排发货。
信用证修改英文函电范文
出口商请求修改信用证函(范文一)
范例中,出口方向买方指出信用证受益人名称错误,并建议增加“about”字样以应对实际交货量可能略有出入的情形。同时请求尽快修正以保障按时出运。
出口商请求延期信用证函(范文二)
出口商因信用证延迟开立,提出延长交货期及信用证有效期的要求,并设定时间节点(九月底前)作为接收改证通知的最晚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