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安全收汇的15条日期要点
掌握这15点,玩转跟单信用证与制单议付结汇
出口贸易中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存在较多风险因素。特别是关于开证日、最迟装运期、交单期、有效期等时间关系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规则。这些时间点如果理顺不清,就会造成制单错误甚至导致银行拒付,影响安全收汇。
以下就信用证四个核心时间节点及相关单据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便于外贸从业人员准确操作:
- 开证日期 (DATE OF ISSUE, 31C):即国外进口商开具此信用证的日期。
- 最迟装运期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44C):指提单签发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上规定的最后装船日期。
- 交单期限 (Date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Presentation Period, 48):运输单据签发后须向银行提交议付单据的时间限制,通常为装运后15天内。
- 信用证的有效期 (Expiry Date/Validity Date, 31D):超过该日期信用证无效,银行不再接受交单。
- 最早装运期:较少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会由开证方设置以控制货物到岸时间。
其他常见单据与日期的关系包括:
- 发票日期:应为所有单据中最先发生者。
- 提单日期:应在开证日后且不超过最迟装运日。
- 保险单日期:除特别许可外,不应晚于提单日期。
- 装箱单与重量单日期:可以稍迟于发票日期但需早于提单日期。
- 产地证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
- 检验检疫证书日期:不得超过提单签发日。
- 受益人证明日期:可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
- 船公司证明日期:不应晚于提单日期。
- 出口许可证日期:应早于提单日期。
- 汇票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但要早于交单截止日。
综上所述,整个流程中的日期关系一般如下:
到期日(信用证有效期)≥交单期>最迟装运期。
正确安排并确保各项单据符合这些时间节点的要求,是保证顺利收汇的重要保障。
迟交付违约金条款解析
迟交付的延迟罚金将按日历日计算,即合同指定交货日期(见信用证“最迟交货期”)与实际运输单证上的交货日期之间的天数差。
违约金标准如下:
- 1至7个日历日:扣减发票总金额的3%
- 8至14个日历日:扣减发票总金额的6%
- 15至21个日历日:扣减发票总金额的9%
- 自第22个日历日起:在已扣除9%的基础上,每增加2天再扣除发票总额的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