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审查必须注意的重点
外贸实务关键要点解析
在信用证(L/C)支付方式下,对信用证条款的全面、细致审核至关重要。以下是出口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必须特别关注的关键点:
1. 信用证的性质
根据《UCP600》规定,所有信用证必须为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条款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的确定付款承诺,确保受益人权益。
2. 信用证的有效期与到期地
信用证应明确规定有效期限,通常规定为最迟装运日后15天;若合同未具体指定装运日,则视为月底最后一天(如December 31)。同时,信用证应在受益人所在地(如CHINA)到期,否则建议修改以保障出口方利益。
3. 信用证金额一致性
金额需注明大小写且保持一致,并与合同金额相符;如有允许溢短装条款,应按比例调整信用证上限和下限。例如合同金额USD60,000,允5%浮动,则金额范围应在USD57,000至USD63,000之间。
4. 开证申请人及受益人信息核对
信用证上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以及受益人信息须与合同完全一致。根据《UCP600》,虽然非单据要求部分可接受不同地址,但须处于同一国家境内。
5. 装运条件的一致性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与转运(Transhipment)条款必须与合同一致,如合同允许而信用证禁止,则需要求修改。即便信用证明文禁止,只要运输单据涵盖整个运输过程,仍可以接受显示可能转运的情况。
6. 汇票条款核实
汇票期限需与合同一致,尤其区分“见提单日后30天付款”(AT 30 DAYS AFTER B/L DATE)与“见票后30天付款”(AT 30 DAYS AFTER SIGHT),以免延长回款时间而造成不利影响。
7. 货物描述准确性
货物的规格、数量、单价、包装及贸易术语等,均需与合同一致;尤其是商业发票内容必须与信用证中的表述完全相同。
8. 单据相关条款
- 提单运费标明:CIF/CFR条款应标注“Freight Prepaid”,FOB应为“Freight Collection”;
- 保险金额一般为发票金额110%,如表述不清会导致错误(如误写为加110%即210%,应纠正);
- 保险依据条款需明确使用CIC(中国保险条款)或ICC(伦敦协会条款);
9. 注意软条款风险
软条款是隐藏风险的重要来源,常包括:
- 由开证申请人决定装运安排(船名、装船日期等);
- 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或样品确认后才生效;
- 要求受益人直寄正本提单给开证申请人;
- 产地证明或质检证书需由开证申请人签发并验印;
- 规定使用我国无法开具的运输单据,如CMR单证;
- 要求提前放货或提供副本提单议付;
一旦发现类似软条款,应立即联系客户修改,避免可能导致钱货两失的风险。
信用证软条款案例解析
常见软条款类型及风险提示
以下是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实例,供外贸从业者参考防范风险:
- 要求受益人接受买方检验证明条款:本信用证受UCP 600约束。关于单证7(装船前由David先生或SGS出具的检验证书传真件),开证申请人将发送经核准无误的副本至开证行。若与开证行所持副本不符,则单据将被拒收,并征询申请人意见。
- 信用证有条件生效:本信用证在未收到以修改形式通知载货船舶名称前不生效。
- 装运依赖信用证修改条款:只有在收到载明运输船名和装运日期的信用证修改后方可安排装运。
- 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才生效:信用证须待申请人取得进口许可证后方可生效。
- 需确认样品后才生效:信用证在银行收到经买方认可的样品后才生效。
- 买方指定代表提单:根据信用证特殊指示,买方指派代表David凭总经理签署的证书提取单据,议付必须严格依信用证条件执行。
- 授权付款条款:单据将在未经付款情况下提交买方,对受益人的付款须在接到可证实的付款授权后方可执行。
- 核验传真件一致性条款:如受益人提供的传真副本与开证行预留副本不符,银行将拒付并咨询申请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