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收入性质将个税征税项目分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分类所得等类别。
本文梳理了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中常见的个税误区及正确处理方式,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政策,合规申报。
误区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应并入企业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
错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相应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误区二:个人股东从企业借款长期不还,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错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的红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误区三: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错误。根据《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虚拟货币后加价出售所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误区四:个人取得的网络红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错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庆典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个人取得的此类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除外。
来源:上海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