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单据邮寄丢失的处理与责任划分
UCP600相关规定与实务应对措施
根据UCP600第35条规定,若指定议付银行确认单据相符并已发送至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是否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担付款或偿付责任,即使单据在途中丢失。但如果议付银行未按信用证规定方式寄送单据(如应分两次寄送却一次寄出),则开证行无需承担责任。
为避免单据在运输途中全部丢失,信用证中常见“分两次寄送”条款。通常,提单正本中的其中一份包含在首批单据中,其余两份在第二批中,以降低风险。
若因单据丢失导致开证行拒付,而议付行已向受益人议付,则议付行无权追索,因其已履行垫款义务。此时,受益人应尽快与船公司联系重制提单,并与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以便顺利完成交单和提货。
若货柜如期到达目的港,但提单遗失,需及时申请新的提货方式,例如电放提单。此外,船公司会要求受益人提供保函并支付相关费用,方可重新出具正本提单。
银行依据UCP600第7条对电文、信函及单据传递过程中的延误、丢失或差错免责。最终,责任归属取决于开证行是否解除付款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