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简称“46号令”)正式施行,原37号令同步废止。此次修订标志着国有资本监管问责机制的系统性升级,从以往侧重事后追责,转向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问责”的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新规全面覆盖中央企业经营投资全流程与各层级,其原则与精神对地方国有企业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是国有资产合规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进展。
46号令的核心监管导向为“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既通过一系列制度化设计强化监督约束的刚性,又明确合规前提下的容错空间,推动合规风控要求深度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各环节。在严管层面,新规将追责情形从72种扩充至98种,实现经营投资全场景覆盖,明确了资产损失分级标准,将可预见且可计量的潜在风险纳入追责范围,并建立责任上溯机制,落实重大决策终身问责要求,确保责任覆盖从集团高管到基层员工的全层级;在厚爱层面,新规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明确容错适用情形与边界,旨在保护企业及相关人员开展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实现监督约束与激励引导的有机统一。
新规核心定位
以严管筑牢国资安全防线
46号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其核心目标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依法依规问责、客观公正定责、分级分层追责、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五大原则,将重大决策终身问责贯穿始终,构建覆盖全面、职责明确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追责范围扩容
98种情形覆盖13大领域,无死角管控
46号令将责任追究情形从原37号令的72种扩展至98种,涵盖13个核心业务领域,实现从重大决策到日常运营的全流程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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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管控:包括子企业重大风险失察、虚假整改、设立多层架构规避监管等9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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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涵盖合规内控体系缺失、重大风险瞒报漏报、过度负债引发债务危机等7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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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管理:明确合同定价不公允、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规定招标等7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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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建设:包含规避招标、转包分包、超进度付款等8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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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务:涉及违规开展信托、保理、金融衍生业务等6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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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新增虚报研发投入、科研成果造假、空壳公司骗补等5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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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涵盖违规出借资金、设立“小金库”、资金挪用等9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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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管理:包括国有产权低价转让、虚假控股、违规代持股权等9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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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涉及未按规定可行性研究、项目烂尾、违规追加投资等11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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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明确投后管理失控、高溢价并购输送利益等12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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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组改制:包含混改中套取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出售等7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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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经营投资:涵盖境外投资管控缺失、恶性竞争等7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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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兜底覆盖所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
追责对象覆盖从集团高管到基层员工的全层级,决策层、执行层均需对自身履职行为负责,基层员工未按规定执行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同样需承担相应责任, 体现了责任追究的全面性和穿透性。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专门增设“科技创新”板块,将虚报研发投入、利用空壳公司套取科研补贴等行为纳入问责范围,体现了鼓励真实创新、防范资金流失的监管导向。
损失认定升级
穿透核查+或有损失,堵住避责漏洞
46号令进一步明确了资产损失与不良后果的认定标准,提升责任追究的精准性与权威性:
资产损失分级量化,处理标准明确
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较大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重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损失认定双机制,认定更精准
穿透认定:资产损失的认定不仅依据企业内部账目,还需结合司法文书、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等外部证据进行综合研判;
或有损失认定:即便尚未形成实际资产损失,但若有确凿证据证明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必然发生且可计量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后可纳入资产损失追责范围。
不良后果分级,覆盖多元影响
除资产损失外,新规明确“经营资质吊销、重大法律纠纷、重大负面舆情、监管指标未完成”等五类不良后果,按影响范围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等级,全面覆盖违规行为的多元影响。
责任体系明确
三级责任+上溯机制+集体决策,无人可“隐身”
三级责任体系
46号令构建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三级责任体系,清晰界定不同岗位的责任边界,既追究具体执行人,也追溯分管领导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对违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包括本人违规、授意下属违规、未经程序决策重大事项等情形;
主管责任:直接分管领域内违规导致损失的人员;
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管控职责导致损失的人员。
责任上溯机制
46号令对责任上溯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包括:
子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多次较大损失的,上级企业乃至集团总部相关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
多户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损失的,更高层级企业相关人员需承担责任;
企业瞒报、漏报重大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追责。
这意味着集团层面需强化对下属企业的实质性风险管控职责,其管控重点需从传统的报表合并、程序审批向动态风险识别、关键流程介入与实质性监督转变,从而在源头上防范系统性风险,履行出资人代表的全面管理责任。
集体决策责任
46号令明确: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决策造成损失的,决策机构需承担集体责任,参与决策的个人按实际作用划分责任——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并留痕的,可作为免责考量因素;随大流、未留痕或未提出反对意见的,需承担相应个人责任。
这不仅解决了过去“集体决策=无人担责”的问题,也倒逼企业规范决策过程,保持严肃并注意留痕,确保决策过程可追溯。
追责措施强化
经济+职务+资格三重惩戒,终身问责落地
46号令中,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不再是简单通报,而是“经济处罚+职务处理+资格限制”多管齐下。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批评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等,可单独或合并使用,处罚力度与损失等级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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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资产损失:对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等,扣减50%以下绩效年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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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资产损失:对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扣减50%-100%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5年内不得参与中长期激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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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损失:对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给予免职、降职、5年至终身禁入国企高管岗位等,扣减100%薪酬,上缴前3年中长期激励收益。 |
新规明确“终身问责”,重大决策责任不受责任人退休、调任、离职影响,已离职或退休人员仍需对任职期间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违规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追索赔偿。
容错机制边界
严管厚爱并行,保护合规实干
新规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明确6类可免予追责或从轻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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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研发、技术创新中因探索性强、市场变化导致未达预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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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投资、新兴产业布局中因缺乏经验、外部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未达预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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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中因政策重大调整、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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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并留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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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尽责后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因素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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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止损、主动报告或检举他人违规经查证属实的。 |
容错的核心前提为“未谋取私利、程序合规、过程留痕、未造成重大损失”,且需经上一级企业或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确保容错但不纵错。
政策影响与启示
46号令的施行,标志着国有企业合规管理进入全链条、精准化管控的新阶段,对企业经营管理产生多维度影响:
合规边界进一步明晰
98种追责情形实质上构成了一套系统化的风险清单,将推动企业开展全面的风险识别与流程对标,促使内部控制措施与业务环节更深层次融合。
过程留痕成为刚性要求
从决策会议纪要、审批记录到风险处置文件,完整、可追溯的留痕管理不再仅是内部管理建议,而已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依据,倒逼企业完善全过程记录机制。
风险防控导向更趋主动
新规将“或有损失”和“不良后果”纳入责任范围,意味着企业需建立更敏锐的风险预警机制和更及时的报告处置流程,从而在风险显性化之前采取有效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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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是基于公开发布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进行的政策要点梳理与解读,仅代表作者个人专业分析观点,不构成任何形式的审计、咨询或法律建议。读者在做出任何决策时,应以官方正式文件及专业顾问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