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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等6部门优化特殊监管区域及加工贸易管理措施
2025-05-09 19:16 星期五
根据最新规定,对于因报复性关税而被加征关税的商品,如果已适用相关排除措施并获得加征关税豁免,则可以进口至现有保税账册,但若该商品还涉及其他限制措施则不适用。此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使用在监管期内的免税设备,为区外企业加工玉米、小麦、大米、棉花等原料时,这些原料从境内非监管区进入监管区时,不再需要核查出口许可证。新规将于2025年6月10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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