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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公布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2023-02-02 13:21 星期四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公告》规定,自本公告引发起一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自出口日起六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税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补缴。

公告发布目的是为了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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