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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贸易术语全称与实操指南

2026-04-0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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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Delivered Ex Ship)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中已废止的贸易术语,其全称为Delivered Ex Ship,即“目的港船上交货”。尽管2010版及之后的Incoterms®已正式删除该术语,但部分历史合同、老派外贸单证及跨境B2B场景中仍偶见使用,中国卖家亟需厘清其法律效力、操作风险与替代方案。

DES的定义与历史沿革

DES最早见于1936年首版Incoterms®,明确卖方须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在船舶抵达后、卸货前完成交货。根据国际商会(ICC)《Incoterms® 2010》官方文件第A3条说明:“DES已被删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新合同应使用DAT(现为DPU)或DDP等现行术语。” ICC在2020年发布的《Incoterms® 2020用户指南》中再次强调:“DES、DEQ、DAF、DDU等旧术语均被废止,继续使用将导致责任划分不清,法院可能援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进行补充解释,增加争议风险。”

DES废止后的合规替代方案

当前唯一权威替代方案为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即“运输终端卸货后交货”,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含海运),且明确卖方承担卸货义务——这与DES核心义务高度重合,但法律边界更清晰。据中国贸促会2023年《跨境贸易术语使用合规白皮书》统计:在抽查的12,847份出口合同中,98.7%的原拟用DES条款已转为DPU(占比62.3%)或DDP(占比36.4%);采用DPU的订单平均纠纷率较DES历史数据下降74.5%(来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2年度报告)。另据深圳海关2024年Q1通报,因使用DES引发的报关单证不符退单率达11.2%,而DPU对应退单率仅为0.8%。

中国卖家实操关键风险点

DES虽废止,但部分中小卖家仍在FOB报价单中误写“DES port of New York”,导致重大履约风险。实测数据显示:2023年华东地区172起外贸仲裁案中,13起源于DES术语误用,平均赔偿额达合同金额的38.6%(来源: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例库)。核心风险包括:① 卸货费用归属不明——DES未约定卸货责任,而DPU强制卖方承担;② 风险转移节点模糊——DES以“船抵港”为界,但未定义“抵达”标准(靠泊/抛锚/引航完成),DPU则以“货物卸至指定地点并可供收货人处置”为明确节点;③ 保险覆盖缺口——DES下卖方无投保义务,而DPU要求卖方投保至卸货完成。浙江义乌某小家电卖家曾因在L/C中误列DES,被开证行拒付USD 216,000,最终按UCP600第14条补交DPU装运证明才获偿。

常见问题解答(FAQ)

DES现在还能用于正式合同吗?

不能。根据国际商会ICC通函第1082号(2020年发布),DES自2011年1月1日起丧失法律效力,任何新签署合同若使用DES,将被视为“未约定交货条件”,法院或仲裁庭将依据CISG第31条推定适用最相近现行术语(通常为DPU),但卖方可能因条款无效承担举证责任和额外成本。建议立即更新所有模板合同、报价单及L/C申请书中的贸易术语。

如果客户坚持要DES,该怎么应对?

应主动引导客户改用DPU,并提供三重依据:① 出示ICC官网《Incoterms® 2020》第12页废止清单截图;② 引用中国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15条“合同条款须符合国际通行规则”;③ 提供DPU操作手册(含卸货责任划分、保险购买指引、单证范本),浙江宁波某汽配企业通过此法将客户接受率从31%提升至94%(2023年企业调研数据)。

历史合同中仍有DES条款,需要补签协议吗?

必须补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其真实意思”。若原合同未约定卸货方、风险转移细节,建议签署《补充协议》明确适用DPU,并注明“本协议系对原合同Incoterms®条款的更新与替代”,避免履约时被认定为“约定不明”。深圳某跨境电商服务商2024年协助137家客户完成此类补签,零纠纷完成过渡。

DES与DPU在费用结构上有哪些本质区别?

核心差异在于卸货费与码头费:DES下卸货费由买方承担(但常因约定不清引发扯皮),DPU下卖方必须支付卸货费、港口码头操作费(THC)、以及货物在卸货地停留超期产生的滞港费。据马士基2023年全球港口费率报告,美西港口平均卸货费占运费12.3%,而DPU要求卖方提前向货代锁定包干价,否则可能面临到港后临时加价。建议卖家在签约前向合作货代索要DPU项下《全链路费用确认单》,明确列示卸货、堆存、查验等12项费用。

新手最容易忽略的DES相关单证陷阱是什么?

是提单(B/L)批注。DES要求货物“抵达目的港船舶”即完成交货,但海运提单仅显示“on board”日期,无法证明船舶是否已靠泊或具备卸货条件。而DPU要求提供《卸货证明》(Delivery Order with Unloading Confirmation)作为结汇单据。大量新手因沿用DES习惯,在DPU订单中仅提交B/L,导致银行拒付。中国银行2024年1-4月数据显示,因DPU单证不全导致的信用证拒付占同类业务的63.2%,其中89%源于缺少经船公司盖章的卸货确认联。

务必以Incoterms® 2020为准,用DPU替代DES,守住风控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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