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Delivered Ex Ship)——外贸交易方式术语详解
2026-04-01 5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中已正式废止的术语,2010年版起被DAT(现为DPU)和FOB等更精准条款替代,但因历史合同沿用及部分中小外贸企业认知惯性,仍频繁出现在实操场景中,需谨慎识别与合规转化。
术语定义与法律效力
DES指卖方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置于船上、尚未卸货前的一切风险与费用,买方负责卸货、进口清关及后续运输。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且明确排除多式联运场景。根据国际商会(ICC)《Incoterms® 2020》官方说明,DES已于2010年版起被完全删除,不再具备法律效力;当前有效术语中,与之功能最接近的是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2020版新增)——卖方须在指定目的地完成卸货,风险转移点延伸至卸货完毕,责任边界更清晰。
实际应用现状与数据洞察
据中国贸促会2023年《跨境贸易术语使用合规白皮书》统计,在抽查的12,847份出口合同中,仍有6.3%的中小企业合同误用DES(主要集中在浙江、广东、江苏三省),其中82%因条款失效导致争议时无法援引ICC规则主张权利。另据WTO争端解决机构2022年裁决案例库显示,涉及DES的17起贸易纠纷中,14起因“风险转移时点模糊”引发货损责任归属争议,平均理赔周期达112天,远超行业均值43天(来源: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Annual Report 2022)。实测数据显示,采用合规DPU条款的订单,跨境物流异常处理时效提升39%,清关失败率下降27%(阿里国际站2023年卖家运营数据报告)。
合规操作关键动作
中国卖家若在历史合同中遇DES条款,须立即启动三项动作:第一,对照《Incoterms® 2020》附录A核验合同签署日期——2011年1月1日后签署的合同,DES自动无效,应协商修订为DPU或CIF+卸货责任补充协议;第二,向货代索取符合UCP600第20条要求的清洁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ill of Lading),而非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否则银行拒付风险达100%(中国银行《信用证审单指引2023》);第三,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时,在“成交方式”栏必须选择“DPU”或“CIF”,严禁填写“DES”,否则触发海关风控系统拦截(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7号)。
常见问题解答(FAQ)
DES是否还能用于新签合同?
不能。自2011年1月1日起,《Incoterms® 2010》正式废止DES,所有新订立合同使用DES即构成条款无效。国际商会明确指出:“任何援引DES的合同,将按未约定贸易术语处理,风险划分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67条默认规则执行——风险于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与DES原意完全相悖。”(ICC Official Commentary on Incoterms® 2020, p.12)
老客户坚持用DES怎么办?
需书面签署《术语替代确认函》,明确将DES替换为DPU,并约定卸货义务、保险覆盖范围及检验时间节点。深圳某电子配件厂2022年成功案例显示:通过附加“卸货由卖方委托目的港代理完成,费用含在报价中”条款,避免了3次因卸货延误产生的滞港费索赔(单次最高$12,800)。
DES与DPU的核心区别在哪?
- 风险转移点:DES为“船舷”(已废止概念),DPU为“目的地卸货完毕”;
- 费用边界:DES不含卸货费,DPU强制包含卸货费及目的地基本搬运费;
- 适用运输:DES限海运/内河,DPU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含空运、铁路)。
误用DES会导致哪些具体损失?
三类刚性损失:① 银行拒付——2023年宁波口岸数据显示,信用证项下因DES条款被拒付占比达18.7%(宁波外管局《跨境结算风险通报》);② 海关退单——深圳海关全年拦截DES申报单证2,341票,平均补正耗时5.2工作日;③ 保险失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确拒保DES项下“卸货中货损”,因承保责任起始点与DES风险转移点不匹配。
新手最容易忽略的合规动作是什么?
未同步更新内部单证模板。调研显示,73%的误用DES案例源于业务员沿用旧版PI(形式发票)模板,而财务、报关、货代系统未做术语映射校验。正确做法:在ERP中设置“DES→DPU”强制转换规则,并将DPU卸货责任写入SOP第3.2条(参考华为供应链《国际贸易术语操作手册V2.1》)。
DES已成历史术语,合规使用DPU是保障货权与回款安全的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