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期在归类中接触到一些共聚物产品,发现对于共聚物的归类,税则有明确的归类规则。
首先39章注释四明确了定义——税则中共聚物的概念:
“所称“共聚物”,包括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没有一种单体单元的含量在95%及以上的各种聚合物。”
也就是说如果聚合物中,一种单体单元大于95%,应按照这种单体的聚合物归类。
例如:由98%的乙烯单体和2%的丙烯单体组成的聚合物(初级形态)
归类依据:由于乙烯单体超过95%,此聚合物不能称之为乙烯和丙烯的共聚物,所以不归入3901.9010。建议按照聚乙烯归类。
那么共聚物该如何归类呢?
一、品目
首先按照共聚物中“单体的重量”来确定品目。
这边分为两种情况:
(一)共聚物由两个单体组成:
两个单体属于同一品目
归入这一品目
两个单体不属于同一品目
按照重量大的单体归入其所在品目
注:如果单体重量相同,从后归入对应品目
(二)共聚物由两个以上单体组成:

例如:乙烯-丙烯-异丁烯共聚物,粒状,按重量计乙烯单体单元45%,丙烯单体单元35%,异丁烯单体单元20%。
归类依据:乙烯3901,丙烯3902,异丁烯3902。丙烯和异丁烯属于同一类品目,丙烯和异丁烯单体占比55%>乙烯,建议归入品目3902。
二、子目
运用第三十九章子目注释,总结了归类步骤如下:
(一)在同级子目中有“其他”子目
(1)如遇“聚xx”的产品,应考虑归类产品的单体含量是否达到95%。
“子目中子目所列聚合物名称冠有“聚(多)”的(例如,聚乙烯及聚酰胺-6,6),是指列名的该种聚合物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必须占95%及以上。”
(2)判断是否为3901.30,3901.40,3903.2,3903.3,3904.3这四个子目的共聚物,且其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95%以上。
如果是:归入上述子目
如果否:按重量大的单体单元所构成的共聚物所在的子目归类,重量相同,则从后。(注意:同一子目的要合并计重。)
例如:乙烯-丙烯-异丁烯共聚物,粒状,按重量计乙烯单体单元45%,丙烯单体单元35%,异丁烯单体单元20%。
品目如第二个例子所述归入3902。
查看子目,有“其他”子目,根据子目注释一(一)1,考虑一级子目——子目中有“聚丙烯,聚丁烯”,但由于两个均未超过95%,不归入3902.1或3902.2。
其并非列名的四个子目下的共聚物,参考子目注释一(一)4,丙烯单体比异丁烯单体占比大,建议归入丙烯共聚物3902.3.
考虑三级子目中有“乙烯-丙烯共聚物”,与“其他”,根据子目注释一(一)1,乙烯单体,丙烯单体共占比80%,不足95%,建议归入“其他”3902.3090。
(二)在同级子目中没有“其他”子目
与共聚物的品目归类原则相似,按重量大的单体单元归类。注意:同一子目的要合并计重。
例如:含60%碳酸酯单体单元,40%环氧单体单元的共聚物(初级形状)
确定品目归入3907,由于该品目的一级子目无“其他”子目,建议按照60%碳酸酯单体归类,建议归入390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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