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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管辖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管辖的规定 中俄投资法律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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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整涉外商事案件管辖规定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集中由市一中院管辖

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调整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优化涉外商事审判资源配置,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上海“五个中心”建设,上海对相关案件管辖作出调整。

原由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统一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包括: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及港澳台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涉外、涉港澳台调解协议确认;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纠纷;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商事案件。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亦由市一中院集中管辖,涵盖: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及港澳台仲裁裁决;仲裁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及仲裁调查令申请。

当事人对基层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亦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原有的管辖权不受此次调整影响。

本规定施行前已由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继续由该院审理;此前裁判文书已载明受诉法院为市二中院的,按原裁定执行。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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