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小杨哥回应捐款2000万为抵税”这个话题登上热搜第一,不少网友认为小杨哥捐赠可能是为了抵税。对此小杨哥还专门做了回应。
猫叔还看到很多不一样的留言。

还是有网友懂的,事实上,税收优惠并不能完全抵税,赶紧跟着猫叔一起来看看吧!

捐款2000万被质疑抵税
连日来,受连续降雨叠加洪水过境影响,多地防汛形势严峻,救援力量不断驰援受灾地区。
8月3日,抖音著名网红“疯狂小杨哥”所属三只羊网络发文称,向中华慈善总会定向捐赠2000万元用于采购应急物资、灾区救援以及后续受灾地区重建工作,以帮助灾区人民恢复正常生活。
小杨哥的举动引来网友赞赏,因为捐赠2000万元这个数额不小了,算是出手慷慨,也有的认为捐款可以抵税。
结果,此次捐赠却冲上热搜,被人质疑此举是为了抵税。
对此小杨哥还专门做了回应:

尽管小杨哥回应称“自己用于防汛救灾的2000万捐款,交完了企业所得税,不可能说用捐款去抵税”,但是对于“捐款抵税”这件事情,本来就是国家为鼓励民间慈善出台的政策,既然掏了钱,自然可以享受优惠。
针对小杨哥的事件,总结起来就是“人红是非多,钱多是非多”,无非是看客们想让网红明星多出出血罢了。而对于真正捐赠的企业和自然人,既然有政策,就应该去享受,而不该被质疑。
关于公益性捐赠,猫叔提醒小伙伴们,这几种关键点,一定要注意~

提醒,这4种关键点一定要注意!
一、捐赠途径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纳税人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捐赠,才属于税法中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若纳税人直接捐赠或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捐赠的,则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捐赠对象
纳税人进行捐赠的对象,必须是税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及慈善活动的捐赠,否则不能进行扣除。
三、捐赠凭证
企业或个人在进行税前扣除时,应当取得相应加盖公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重点提醒!
(1)对个人来说,若在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2)对企业来说,若企业集团统一捐赠的,可以凭借受捐赠方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及转账凭证、集团公司出具的捐赠明细、分割单等作为公益性捐赠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凭证。
四、捐赠形式
企业若采用非现金形式进行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同时,在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这段期间内,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捐赠的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政策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第十六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2.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汶川地震等)
依据:财税〔2008〕104号、财税〔2010〕107号、财税〔2013〕58号、财税〔2015〕27号
3.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对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视同销售。
3. 根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第1目规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或者限额扣除,捐赠支出最明显的税收效应是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显然捐赠支出确实可以降低税负,同时也能解决一部分地区的困难,可谓是两全其美。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对于直接捐赠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对于受赠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六十一条、六十六条规定,企业接受捐赠收入计入收入总额,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通过捐赠取得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4.对于通过非营利组织捐赠的,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第(一)项
5. 对于股权捐赠的,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财税〔2016〕45号(公益股权捐赠)
6.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依据: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一项
7.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依据:财税〔2008〕104号、财税〔2010〕107号、财税〔2013〕58号、财税〔2015〕27号
(四)个人所得税政策
1.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2.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有:
(1)根据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第六条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项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4)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
依据:财税〔2008〕104号、财税〔2010〕107号、财税〔2013〕58号、财税〔2015〕27号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五)印花税
1.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
2.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六)土地增值税
1.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2.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

捐赠之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实操解析




自然灾害后,
可享受哪些税费支持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如果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增值税
(一)在自然灾害中,受损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的进税项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四、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五、车船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六、房产税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八、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九、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十二、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减免税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请向当地税务局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