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 [某税务局]:
XX 税务局:
近期收到贵局通知,指出我单位 5 月份社保申报人数为 3 人,个税申报人数为 9 人,两者存在 6 人的差异,有未按规定为职工参保的风险疑点。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内部核查,现将差异原因说明如下:
一、跨区域派驻人员社保在原单位缴纳(2 人)
本月个税申报中有 2 名员工是集团总部从北京派驻至本地的技术支持人员,其劳动合同关系归属北京总部,社保一直按规定在北京总部正常缴纳。依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职工社保参保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可不一致,所以该 2 名员工未在我单位参加社保,但因在本地实际提供劳务并取得工资薪金,由我单位按规定申报个税。
二、退休返聘人员无需参保(1 人)
本月有 1 名退休返聘人员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该员工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我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临时工按规定无需参保(2 人)
5 月有 2 名临时工,以完成短期特定工作任务为主,按小时计酬,每天工作不超 4 小时,每周累计不超 24 小时,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根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可由个人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我单位无强制缴纳义务,故未为其在本单位参保,但因支付劳动报酬,已为其申报个税。
四、劳务派遣人员社保由派遣单位缴纳(1 人)
本月个税申报中包含 1 名劳务派遣人员的节日福利津贴。该员工与 XX 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日常工资及社保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发放和缴纳。因 5 月份我单位向其单独支付节日慰问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该部分收入需由我单位代扣代缴个税,但社保仍由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缴纳,故未在我单位参保。
综上所述,我单位 5 月份社保申报人数与个税申报人数的差异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保政策规定,不存在故意未按规定为职工参保的情况。对于需补缴社保的试用期员工,我单位将严格按照社保部门要求及时办理补缴手续。
[甲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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