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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获悉,深圳一科技公司被稽查。
2017年、2018年,该科技公司因通过支付宝账号以及公司账号收取收入,导致少计收入3411.85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571.24万元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此外,税务局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查明该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37.43万元。
最终,上述公司被处50%的罚款,共计3243277.46元。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
税务文书名称 |
文书编号 |
1 |
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 (91440300093680139M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深税二稽罚告〔2021〕350号 |


现在很多单位都使用微信、支付宝来收付款,确实很便捷,但千万不要忽视其中的风险!
3)因通过微信转账导致无法填写发票上的银行账号信息;
1、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货款,即使收取的款项都已申报纳税,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少报或隐瞒收入的风险。
一是,三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可能会被怀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偷税”;
通过微信、支付宝给员工发放工资,存在漏报个税或刻意偷逃个税的风险。
经常性的微信转账,款项账面不透明、业务交易资金流不清晰、资金无法受到监管、企业内部财务混乱,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温馨提示:企业在生产经营交易活动过程中,采用对公账户结算,最大限度降低税收风险。
用个人微信、支付宝长期收取款项,会导致公私财产不分,如果企业出现资不抵债,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
如何规避风险?
微信、支付宝收付款虽然存在风险,但企业只要管理规范,正常的申报收入,缴纳税款,是可以有效规避风险的!
微信、支付宝、私户收付款虽然存在风险,但企业只要最好管理和规范,正常的申报收入,缴纳税款,是可以有效规避风险的!
以公司的名义开通的微信、支付宝账号,属于对公账户,与银行账号的性质是相同的,可以正常地进行交易。
个体工商户,是允许以个人账户收款的,但为了与家庭消费相区分,建议单独设置一个微信、支付宝账号用于收付款,避免公私不分。
有些时候个人账户收取款项较方便,但为了避免漏记收入,应该及时将收入转入对公账户。
支付宝、微信的账单、收付凭证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收付凭证具有相同的效力,企业应该定期打印保存。
个人用微信、支付宝付款应该及时索取凭证以抵扣进项税或用于成本费用的入账。
所以,公司若是需要使用微信、支付宝账户收款,最好做好规范管理,正常申报收入,缴纳税款。如此才能够有效规避风险。
微信、支付宝收款属于非现金支付吗?
该如何做账?
根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的解析,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在实务中,有3种情形,用现金支付,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1)A公司用现金支付了10万元的设计费,当月没有取得发票,先用合同及付款收据入账。后来,设计公司经营不善而注销,这张发票没有收回来,到了汇算清缴时,这项费用是否需要调增?
税务局答复:由于这项费用是现金支付的不能税前扣除。如果采用的是转账支付等非现金支付的方式,凭借注销的证明资料,合同、转账凭证等可以税前扣除。
(2)B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了代办协议,用现金支付了佣金,汇算清缴时,这笔佣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税务局答复:由于这项费用是现金支付的不能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的佣金,必须使用非现金支付的方式才可以税前扣除。注意 ,如果用现金支付给个人手续费或者佣金 ,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佣金指的是代理公司、代理人为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
(3)C公司安置了5名残疾人,本年度用现金支付了工资30万元。汇算清缴时,这笔工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税务局答复:由于这项费用是现金支付的,可以税前扣除但不能享受100%的加计优惠政策。如果是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则可以享受。而支付宝和微信不属于现金支付方式,发生以上业务的不会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大家可以放心啦。






企业还需要注意的是:公对公、公对私大额转账也会被重点监控!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公转私都是不合规的,有8种情况可以转,具体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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