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采购活动中,出现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强制投标人参加投标或者强制供应商参加采购的行为,如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凡报名取得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参加采购则不退还保证金、开标前退出投标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等。
74号令未规定被邀请参加谈判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参加谈判活动,因为这是供应商的经营自主权,相反地,74号令还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供应商的保证金。允许供应商中途退出谈判而且退还保证金,可能会导致供应商随意退出谈判,进而出现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问题。
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中应当尽可能避免这种情况出现,例如同供应商单独进行谈判,避免其知晓其他供应商的报价进而放弃继续参与谈判,保证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都能提交最终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