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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发文 未来三年新公务用车30%须为新能源

五部门发文 未来三年新公务用车30%须为新能源 政府采购信息
20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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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7月13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了《政府机关


  7月13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了《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车”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近日关于新能源汽车的利好消息不断,这是继7月9日国务院常委会议上决定自9月1日起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又一振奋人心的消息。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下称《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此外,各省(区、市)其他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2014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细微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区域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比例不低于15%);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只要是使用财政资金购买车辆的部门都在实施范围内。政府机关中以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机关为重点;其他公共机构中以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为重点。


  本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应当选用纯电动汽车。高寒地区可选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方案》不仅提出明确的进度表,更是围绕实现目标进行了完善的布局,例如明确新能源车实施范围、规范采购管理、建立设施服务体系、优化使用环境等各方面提出多项具体要求。如下:


  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用纯电动车


  以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应当选用纯电动汽车。高寒地区可选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领域和更广泛用途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在编制内购买新能源车


  新能源汽车管理要严格执行现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量。


  初编制部门预算时就要明确新能源车采购数量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编报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时,应当明确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数量、比例等,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下限要求严格审核并统筹安排。


  新能源轿车采购金额不得超18万元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执行,其中,轿车(含机要通信用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


  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方案》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成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更新黄标车优先选择新能源车


  地方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机动车限号行驶、牌照额度拍卖、购车配额指标、道路优先通行等制度方面,应当对新能源汽车适当给予政策优惠,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2014年底前,中央国家机关完成淘汰报废黄标车工作。地方政府按照黄标车淘汰行动计划,加快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黄标车淘汰报废进度。更新黄标车时,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修霄云/供稿)


点击页面左下角“阅读原文”观看《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全文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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