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作为带动美国GDP增长的重要政府机构行为,不仅对美国国内经济活动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同时也是全球经济活动的主要活跃因素。
作为世界上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为了尽可能地避免在采购环节出现欺诈、浪费、贪污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美国构建了严谨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专业性强的采购团队和信誉采购机制。
美国政府采购联盟是供应商在联邦市场推广自己的一个最有效的平台。在过去的35年中,该联盟带动公共和私营部门采购的负责人一起,朝着共同的采购目标在不断努力。

美国政府采购除了对项目本身的成本和预算进行严格把控,追求理想的采购价格和相应的质量保证,还更加关注采购信誉,即人们众所周知的无欺诈、无贪污和成本资源最优化。
美国政府采购涉及的范围很广泛,其中包括军用设施采购,但因为可选择的供应商有限,人们对长期合作、互惠共赢就显得尤为关注。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美国采购活动中,"信誉"两个字特别重要。
传统的欺诈性采购案,往往涉及虚假索赔法案(销货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或未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购货方递送货物或提供服务,但仍向购货方索要服务赔偿的行为),包括配送质量低劣,不能通过相关检验和测试,或不能达到其他技术要求。这些涉嫌欺诈的采购活动具体表现在:供应商以提供再造奶粉来代替鲜牛奶给民众;军队食堂给军人食用劣质肉类;以高出实际合同规定的人员工资向政府索取;账单记录歪曲事实,将项目的间接费用记入直接成本;串通投标人,操纵投标价格等。

经常被提及的采购案之一是美国诉讼伯恩斯坦:主承包商的义务是给美国政府提供能够达到一定质量标准的无线电通讯设备,但由于该采购涉及的分包商没有提供合格的电子管零件,不合格的电子管零件又被人为贴错标签,目的是掩饰该批零件的低劣质量。此案中,无论是"无辜"的主承包商,还是"有罪"的分包商,均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一份政府采购合同中,所有条款都非常重要,特别是某些条款的内容有可能直接导致一次诉讼是否被定性为虚假索赔法案,例如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要求,并且未能提供符合联邦法规和条例的商品及服务。
美国政府采购合同含有很多超出所采购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要求或明文规定,合同条款本身源于联邦采购法规(FAR)或类似的政府采购法规语言。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只列举了适用FAR的规定。虽然每份采购合同会有所差异,但所有的政府采购合同背后都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公共政策来支持,例如购买美国产品法、贸易协定法、反回扣法等。

承包商未遵守合同要求的事实没有被及时明确地告知采购方,等同于没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此情况下,承包商仍向采购方提出货物或服务索赔,就形成了虚假索赔法案。
该法案作为一个执法手段,要求承包商必须遵守一些规定,包括环境保护的法律、平等就业机会的法律法规、小规模企业采购法、联邦工资和工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平竞标法律法规,目的是给人一些警示:政府采购人员注重签订合同的同时,要以长远合作的眼光选择适合的供应商,以"信誉"和"诚意"引导政府采购不断向更和谐、更开阔的市场迈进。(编译/王旭)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图片来源:互联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