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号令规定可以在谈判中实质性修改谈判文件,但可能修改的内容要提前在谈判文件中明确,使得供应商提前预知可能修改的内容。74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同时为了防止谈判中采购人或谈判小组随意改变谈判文件的情况,74号令对采购人或谈判小组在谈判中实质性变动谈判内容的权利做了限制。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把谈判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严格限制在谈判文件明确的范围内,如果谈判文件不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则谈判过程中不能对谈判文件进行实质性变动。
此举解决了实务操作中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随意改变谈判文件导致响应供应商无所适从,从而吸引更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也减少代理机构操作竞争性谈判项目的工作量,提高了采购效率。(万玉涛/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