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综合评分法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因打分原因引起投标人质疑的案例时有发生,例如不能客观地确定不同评标因素的分值权数及每一分项应得的分值等问题,给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带来不少的难度。 |
【打分办法细化不到位】
对经营业绩、非国家强制性认证、银行资信证明、企业认证、国际组织的认证、投标文件技术、商务条款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商务需求的加分等分值标准,规定得比较明确。但在评审过程中,如何运用综合评分法进行客观、公平、公正地进行打分,均未做出相应规定,还没有做到进一步细化,至使"分段打分"的方式,在一些项目评审过程中,仍然存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进行综合评分。
【评审现场监督减少】
近年来,随着供应商维权意识的增强,一些地方的质疑投诉在增多。与此同时,有的地方监管部门亲临评审现场进行监督的情况却在减少,加上信息化建设的进一步提高,监督与评审早已实行了物理隔离,渐渐地由各采购单位的财务或承办政府采购业务的经办人员,到监督室从屏幕上对评审现场进行监督。在此背景下,有的地方出现了对评审过程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换岗频繁 影响政策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各单位的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都要参加本单位的岗位交流。审计、财政、集中采购及采购单位从事政府业务的人员刚刚熟悉与了解政府采购业务,却被交流到其他岗位上去了,这对政府采购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的把握与理解或多或少也会产生一些影响,致使打分环节还存在盲区。
【如何完善综合评分制度】
1、完善法律 细化规定:18号令对推动和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地健康发展,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避政府采购风险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快速向前发展,评审环节的相应问题也越来越多。
2、客观量化分值标准: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采用综合评分法所设定100的分值,所对应的是采购预算将要购买到的货物、工程及服务。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价格与技术部分的分值,并使经营业绩、有关认证、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及商务需求的加分等分值标准进行客观量化,不仅使政府采购活动切实做到物有所值,也是控制打分风险的有效方式之一。
3、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建立制约机制。建立并完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机制;二是加强电子监控。财政、监察部门随时可以远程对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现场进行监控,以确保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客观公正。评审工作全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三是设定极差比率。用极差或极差比率对评审数据进行自动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电脑会立即提示,以便于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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