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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办事处无经营权 不能参与投标

【案例】办事处无经营权 不能参与投标 政府采购信息
201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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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外商投资公司的办事机构不再纳入工商登记后,外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继续对其监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外商投资公司的办事机构不再纳入工商登记后,外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继续对其监管,禁止其从事经营活动。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一个机房设备项目采购,供应商积极参与竞争,节支效果很明显。但采购结果公布后的第二天,投标人P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


  P公司称,招标文件要求,为了方便提供售后服务支持,投标人应该已于2011年1月1日前在某市内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及备品备件库,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设置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此条款意在明确投标人须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而不是说分公司(或办事处)就可以参加投标。中标供应商Y只是N外资公司在某市的办事处,没有资格参与投标。


  P公司还表示,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和在某省企业信息网均未查询到“N公司某市办事处”和“N公司某市分公司”的登记信息。因此,供应商Y不是合格的投标人,不能成为本次采购的中标人。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不敢怠慢,马上通知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Y提供的N公司某市办事处证书,确认了某市办事处负责某省区域内的J品牌全系列产品销售、安装、售后服务及备品备件供应,可以满足本次采购的需求。


  在收到质疑答复后,P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财政部门经过调查后认定,外资公司的办事处只能从事联络活动,不能从事经营活动,N公司的办事处Y的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应判作无效,本次采购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引出问题


  财政部门认定外资公司的办事处不能参与投标的根据是什么?


  专家点评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外资公司的办事处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第二点第四条提出,外商投资公司的办事机构不再纳入工商登记后,外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继续对其监管,禁止其从事经营活动。


  很显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Y不是政府采购合格的供应商,也不是本次采购的合格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的错误认识显而易见。


  法规链接


  《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第二点


  (四)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并未禁止公司办事机构的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设立从事业务联络的办事机构,无须办理工商登记。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办事机构不再纳入工商登记后,外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继续对其监管,禁止其从事经营活动。各被授权局以及从事属地监管的基层工商所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对于办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应当突出重点,注意把握执法尺度。对于以办事机构名义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直接从事服务提供的,依法严格查处;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以疏导、规范为主。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


  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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