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网络设备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布后,B公司随即提出了质疑:根据在网络上查询到的结果,中标人的资质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三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三级或以上”。
采购代理机构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资质查询网站上输入中标人的名称,发现其不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三级或以上”资质。采购代理机构发函给中标人,要求其证明自己的资质证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中标人表示,自己的确只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三级”证书,但在行业内临时资质与正式资质没有实质性差别,可以等同使用。
在原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建议下,采购代理机构发函给该省工业和信息化局,询问临时资质和正式资质是否等同的问题。该省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业务部门解释说,未完全达到正式资质条件的省一级单位可以申报临时资质,临时资质和正式资质在申报条件上不尽相同,效力上不能绝对等同。
B公司提出的质疑事实成立,于是采购代理机构将相关情况报告给监管部门。后者决定:取消原中标人的中标资格,责令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
对于一些专业性极强的质疑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怎么认定?
对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某些资质(资格)证书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首先要掌握被质疑证书的详细情况,包括持证人信息(含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专业负责人、地址等)、资质等级、可从事业务范围、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查询网站等,-甚至还要了解被质疑供应商的经济类型、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信息,以便质疑调查能顺利进行。
采购代理机构一般可以采取如下途径进行调查:查看被质疑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者报价文件,看其是否提交了涉及质疑的证书;通过审批、发放证书的政府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查询,随着近年来电子政务的完善,大多数证书都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的网站验证其是否存在或存在的状况(如被限制、被注销等);直接向被质疑供应商求证,是否具有相关证书,证书的主人最清楚,或者虽然承认证书被注销,但同时说明其投标产品为证书有效期内生产,仍然可以销售;通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专家评委对业内证书比较了解和熟悉,由其进行复核有时能查清被质疑的证书问题。
当专家评委对被质疑证书的某些情况不太了解时(如本案例中临时证书和正式证书的效力区别),可以向审批、发放证书的相关政府部门询问调查,最好以书面函件而不是电话的方式进行,并请求相关政府部门书面回复。
此时,应特别注意被质疑供应商的辩解,以及被质疑证书的效力现状:在投标时该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是否存在效力受限制的情况,如资格、资质暂停等?调查人员必须熟悉涉及被质疑证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中找出证书出现的某些问题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例如,《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提出,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 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
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第十六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资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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