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就某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产品必须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标人的投标产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于2010年8月9日被撤销;中标人曾经在外省参加政府采购时被处罚,限制其在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目前还在3年处罚期内,中标人不是合法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更不能中标本项目。在质疑书的附加材料中,A公司提供了相关网站查询结果的网页打印材料和网站链接,说明其质疑事实来自网络公开的资料。
采购代理机构查看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发现其中的确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然后打开查询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政府网站,并在查询页面上输入中标人的证书编号,确认该证书已经被撤销。
采购代理机构再开打某省财政厅网站,在违法处罚查询页面输入中标人的名称,发现中标人在投标该省某政府采购项目时,由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但被处以罚款,还被要求3年内不得参加该省行政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由于所有的证据材料都来源于网络,如何认定质疑事实,采购代理机构内部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网络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很难认定质疑事实;也有人主张,所有证据都来源于政府网站,效力毋庸置疑。
经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采购代理机构最后认定,中标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中标人的投标应视为无效;虽然中标人在某省被处罚,但处罚决定的效力仅限于该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不影响中标人参加本次投标。
在相关政府网站查询到的信息是否可以作为答复质疑、处理投诉的证据?
采购代理机构对A公司质疑的认定是正确的。
首先,来源于政府网站的查询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出自国家机关网站的信息(文件)就是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通过政府网站查询到的某些结果是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其他方式公开(如政府公报公开、报刊公开、由申请人申请公开等)的信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两个来自于政府网站的查询结果,认定质疑事项成立。
其次,上述案例中的处罚效力范围仅限于作出处罚决定的某省政府采购活动,对不在处罚效力范围内的本次采购没有影响。除非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曾经有违法行为、被处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能在被限定期内参加本项目投标。
值得注意的是,采购代理机构调查质疑案例时,要区分政府网站和非政府网站(官方网站和非官方网站)。政府网站的某些信息很容易被转载,转载后的内容有可能会被修改,在通过政府网站查询时,应先通过其他方式确定某政府机关的网址后再查询。一般而言,政府网站的网址都有“gov”字样。采购代理机构不能直接采用质疑供应商提供的网站链接查询,以免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供应商利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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