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一个河道整治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分为4个标段进行。招标文件规定,4个标段的投标人均应当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招标文件同时要求,投标人须将相应资质证明文件装订在相应标段的投标文件中。
在第一标段评标环节,Q公司因为没有提供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明文件,投标被判作无效。在第四标段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发现,Q公司的投标文件又提供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明文件。
有评标专家提出,既然Q公司具备这项资质,就应该是第一标段的合格投标人,应对其第一标段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还有评标专家表示,Q公司投标第一标段时出现失误,不能对其重新评审。经过热烈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评标委员会决定对Q公司第一标段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结果显示,Q公司成为第一标段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后来,关于Q公司第一标段的投标是否有效的讨论被一位评标专家透露给了第二中标候选人E公司。随后,E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在每个标段的投标文件里都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Q公司在投标第一标段时没有这么做,其投标应判作无效。
最终,采购代理机构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本次采购废标。
引出问题
供应商同时投标多个标段,相同资质是否可以只提供一次?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虽然Q公司具备此次招标的相应资质,但在投标第一标段时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理应判作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都应判作无效标,何况Q公司的第一标段投标文件缺少重要的资格证明文件。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在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决定对Q公司第一标段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显然已经违法违规。个别评标专家将评审过程中发生的情况透露给E公司,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保密规定。对于评标专家来说,认为评审过程有问题时,不应向投标供应商透露,应该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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