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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采购文件的11个关键点 您有木有失误过

编制采购文件的11个关键点 您有木有失误过 政府采购信息
201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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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政府采购法》实施十余年来,广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采购文件的编制已经形成了一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十余年来,广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采购文件的编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套路或者说是习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大家都比较关注,担心一不小心就触红线。那么,《条例》对采购文件的编制会有哪些影响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将《条例》对编制采购文件的影响总结为如下11方面:


  一是强制采用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虽然目前财政部尚未发布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一旦发布就强制采用,《条例》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上升到“强制采用”的高度。虽然《条例》对未采用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但财政部门对此可以不予备案。


  二是采购文件不得写明赠品和项目外商品、服务。


  《条例》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三是采购文件中的关键内容“采购需求”有了明确的原则性要求。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四是证明供应商资格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有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五是明确了关联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限制。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六是采购文件不得含有的“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有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七是联合体资质等级的确定有了规定。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八是明确要求公开采购预算金额。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在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财政部74号令第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公开采购预算”。《条例》把公开采购预算统一扩大到了招标项目,明确规定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九是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才需要在15日前。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此条增加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顺应了采购实务操作的要求,明确了需要在投标截止时间15前修改招标文件的情形,避免了某些笔误,无关重要,不影响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内容修改对采购效率的影响。


  十是明确了保证金金额和提交方式,不收取现金。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十一是评标方法减少,只有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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