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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广东2017年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发布

关注 | 广东2017年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发布 政府采购信息
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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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起点金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了解到,广东省近日发布《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文中明确,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起点金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以下为《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全文--


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点击页面左下方“阅读原文”查看集采目录


  注:1.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照《广东省2017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对应品目列出。《广东省2017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


  2.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除我省另有补充说明外,各品目的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二、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


  四、采购执行规定


  (一)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应结合实际采购需求,按照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广东省2017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将预算支出项目细化编制为可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


  (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三)集中采购机构项目原则上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定点采购等采购模式,具体适用范围、采购起点金额标准等由省财政厅另行发文。


  (四)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起点金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五)涉及社会公益性、保障民生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与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涉密采购项目应执行《关于规范我省政府涉密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密局〔2010〕46号)有关规定。


  五、其他


  (一)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所指的“以上”含本数。


  (二)在执行过程中,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另行发文。


  (三)全省原则上统一按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各地级以上市也可结合实际,按照《广东省2017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对目录适用范围、采购起点金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制定本地区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东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3〕13号)同时废止。《关于调整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5〕23号)和《关于统一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5〕24号)有关规定与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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