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易采通APP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短短5个月时间,“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几百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提问
请问全外资企业能否参加中国政府采购?
政采同行回答: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一般不接受进口产品,采购进口产品需要审批。
《政府采购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认定为国产品牌。与国内企业是一样的国民待遇。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全部都是中国法人,而不是外国法人。
提问
PPP项目采购是不是一定要进行资格预审,不经过资格预审行不行?
政采同行回答: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PPP项目采购,要经过资格预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一般的政府采购中,资格预审并非采购的必经前置程序,然而,PPP项目中,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均应进行资格预审程序。我理解,这是由于PPP项目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采购服务、建立了政府与企业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政府希望通过前置的资格预审程序,实现项目实施机构对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进行更为严格的筛选和把控,保障项目安全。
所以说,PPP项目采购要经过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才能进入项目采购环节,才能参加项目采购活动。
提问
有一个项目完成了评标,业主提出重新评审,是否可以?有法律依据吗?
政采同行回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
也就是说,评审结束后,只有出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采购人才能进行重新评审,其他情况下,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4条的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提问
家具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里面可以设在当地有售后服务点吗?
政采同行回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本案例中,要求供应商在当地有售后服务点,我觉得不属于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所以,个人认为是可以的。
提问
如果招标人不想用排名第一的中标人,那么发中标公示的时候可以用排名第二的单位做为中标人吗,还是应当废标?注:招标文件规定确定排名第一为中标人。
政采同行回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因此,采购人只能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不能直接选择第二名作为中标供应商。如果发现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提请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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