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不完全统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针对集中采购的质疑和投诉,占到采购项目的2%~5%,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从质疑和投诉的案例来看,大致可分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采购文件不完整不规范,采购流程有瑕疵。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软肋,让供应商质疑和投诉。
二是对政策规定理解有偏差,一旦投标不中往往心理失衡。供应商在投标前期投入极大的关注度和人力、物力,结果未中标,就会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上寻找原因,以质疑投诉代替发牢骚和求得心理补偿。
三是质疑投诉的门槛和成本较低,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供应商用来作为打击竞争对手、谋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或手段。
具体来说,导致质疑投诉的原因主要都有哪些?供应商滥用质疑投诉权利又有哪些危害?有关各方又有哪些对策?
质疑投诉四类主要原因
(一)招标文件编制存在问题
一是招标文件中存在排他性、倾向性条款。采购人为了采购到特定标的物,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指定采购特定产品或货物,为某些标的物“量身定制”规格和技术参数;或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一些针对性、约束性的条款,将其他潜在供应商排斥在政府采购活动之外。
二是招标文件中关键条款的表述存在争议。如:对某些特殊技术参数或要求表述不完整,反映在投标文件上产生不同的判定和结果。
三是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部分特定项目采购,因需求多次论证修改,补充公告再打补丁,导致前后表述出现矛盾的现象。
(二)评审专家管理机制不健全
其一,在评审专家的邀请、考评、调整及出入库机制等方面,目前相关制度建设滞后。其次,某些类别专家数量较少,人数不足以组织一场评审;有些专家业务不强,专业知识不精通,评审出现技术性偏差,造成失误;个别评审专家敬业精神不强,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工作不认真细致;还有的在评审中带有个人倾向性,存在打人情分的现象。
(三)开评标现场组织不到位
主要是采购机构未按规范的程序要求进行开标,组织工作存在瑕疵。如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接受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审;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现场工作人员替代投标人进行检查;应当当场宣读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内容的未当场宣读;应当当场答复投标人质疑的,未按规定予以答复即宣布开标结果;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更改采购方式组织评审,并宣布评标结果等。
(四)供应商维权意识普遍增强
随着供应商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加之质疑投诉门槛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某些供应商滥用权利,因此质疑投诉现象与时俱增,涉及的范围和内容也越来越多。
滥用质疑投诉权利三大危害
(一)影响政府采购效率
处理质疑投诉一般需要时间调查取证和重新组织专家复审、认证等,不但浪费了认证专家的时间,消耗了公共资源,还降低了采购的效率。
(二)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于供应商质疑若被驳回也无损失,常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供应商用作非法竞争的手段之一。
(三)降低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公信力
部分供应商滥用质疑投诉的权利,不仅给遵纪守法的供应商造成了不良影响,还起到了反面的示范效应,对此相关执法部门应根据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消除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公信力造成的不良影响。
避免和减少质疑投诉六大对策
(一)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依规采购的能力。
随着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依法采购尤为重要。采购人要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科学制定采购方案,切实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办事,确保政府采购工作政策规定得到全面落实。
(二)提高制作采购文件的质量和水平,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
招标文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纲领性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以“合法、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依法编制招标文件,严把招标文件制定、审核关。在采购文件中不能带有倾向性、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制定招标文件时要征求相关供应商的意见或组织专家论证。
(三)完善专家库建设,提升专家评审的质量水平 。
一是更新完善专家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评审专家管理监督考核机制,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把更多专业人员吸纳进来,按照项目分类充实专家库,提升专家的数量和质量,组织定期培训,对评审情况实行考核,做到优胜劣汰。
二是严格执行专家评审回避制度。与采购人和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回避,参与项目论证的,不得参与评审。
三是改进专家抽取方法。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方式邀请专家评委,降低人为因素影响。同时加强专家职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教育,切实让严谨细致,知法守法、公平公正的专家人才成为评审主流。
四是坚持独立审慎原则。在评标过程中,专家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以及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对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或者存在重大偏差的,如果评审现场没有说服力的书面内容来佐证,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对应条款妥善处理;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要认真打分、核分,防止因评分错误引发质疑。
(四)要严格执行开标、评审制度,做好现场组织和监督工作。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部门要依法行使监督权,对项目的开标评标现场进行全程监督,督促采购人按照招标流程组织实施,在采购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坚决制止,在职责范围内予以纠正。
(五)主动作为,积极做好质疑投诉的答复工作。
政府采购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如果采购人或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能依法客观公正地处理质疑,事项就容易被“放大”,可以升级为投诉,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甚至带来负面影响。对质疑人所述问题应认真倾听,同时做好质疑书登记签收工作。答复更要慎重,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现场解释、沟通交流,做到以理服人,力求让质疑人获得满意答复。质疑事项成立的,做到在第一时间纠正。
(六)加大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供应商的自律意识。
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不合规的情形,或者对招标文件中表述存在明显疑问,应依法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书面形式提出;也可在标前答疑会上及时反映项目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共同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投标人要树立自律的意识,自觉遵守政府采购各项政策规定,避免无效投标。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供应商诚信档案,对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中标、串标、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恶意投诉等行为及时处理,让违法者在政府采购领域无立足之地,从而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更加规范,更加健康,更加高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