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发布,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易采通APP“有问有答”网友热议的很多焦点问题也有了明确答案。对此小编特别整理了易采通网友热议的相关问题及94号令给出的明确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问 题 1
供应商的质疑由谁来负责答复工作?
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问 题 2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或质疑吗?
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八条规定,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问 题 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中一家供应商进行投诉有效吗?
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九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问 题 4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问 题 5
如果供应商质疑成立,必须要重新采购吗?
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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