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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近日,某代理机构就某行政事业单位制服项目实施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况:
一是开标后,多家供应商质疑A公司价格过低,其服装面料价格低于行业指导价格,属于恶性竞争。评标委员会经过了解情况,认为行业指导价格浮动比例为行业内部不成文的规定,未形成正式通知,不能作为评审依据,故不能认定A公司报价不合理,并向相关供应商进行解释。
二是公布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多家供应商要求了解自身主观分失分原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进行点评,多数未成交供应商均因样品外观分数较低,而未成交。多数供应商对评标委员会的解释表示认可,但仍有多家供应商表示评标委员会对样品外观审核过于主观,对专家评审结果持保留意见。
问题引出
1.行业指导价格浮动比例能作为评审的依据吗?
2.如何避免评审专家对样品外观评审过于主观?
针对问题1,据了解,行业内部的价格管控规定中仅对各种服装及原材料预算指导价格进行了明确,未规定供应商报价时的上下浮动界限。供应商所提到的“行业内部价格浮动比例”,为某部门会议时的领导讲话,依据仅为会议纪要,并未形成正式规定。因此,该会议纪要并不能作为本次磋商项目的评审依据。
对于问题2,样品打分为主观分打分,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容易因为环境等客观条件及自身喜好等主观性原因受到影响而各自做出不同的判断。由于主观性较强,容易出现供应商对于评审专家对于样品评审的不信任,供应商甚至会出现评审专家未对其样品进行审核的怀疑。在这其中,采购人代表因自身倾向性而对评审专家进行引导也是样品评审结果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可以酌情考虑对样品审核采取暗标的形式进行。即:在供应商递交样品时进行抽签确定编号,同时将编号与供应商的一一对应关系进行封存。供应商提交的样品应为统一规格,仅有编号标签,无其他标记。评审专家对于每份样品分别进行审核并对编号进行打分,打分汇总后进行宣布,并同时解密供应商与编号的一一对应关系。
采取暗标评审的方式,虽然可能会增加评审程序,增大评审工作量,但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可以抵消供应商对于评审专家不公平、不公正的怀疑;二是可以减少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因自身倾向性而造成评审的不公平。同时,项目的相关负责人在评审过程中,也应全程提醒专家与采购人代表,每一份样品都应在同一标准下进行评审。这也要求项目的相关负责人准确了解和掌握采购各方在评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评审纪律,及时纠正采购现场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