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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审环节,投标人可以澄清哪些内容?
答:不可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答:不可以。澄清的要求应该由评审专家书面作出,采购代理机构无权提出澄清要求。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答:不可以。首先87号令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投标文件中报价大写金额漏写了是不是属于无效投标?
竞争性谈判项目,投标人分项报价未标明产品品牌型号规格,可以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吗?
投标文件有几十个产品的厂家写错了,但是都是金额很小的,怎么处理?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和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处理,看看是否属于澄清范畴,如果在其范畴内,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相关事项进行书面澄清。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文件中报价大写金额漏写“整”字,是否属于无效投标?
答: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话可以进行澄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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