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培训班(11月4日-6日)
万老师:13681486927;吕老师:15010767010
长沙研修班(11月22日-24日)
柏老师:18501929366;袁老师:15010306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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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评价主体及内容
做到“代理行为有评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范围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人、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的主体,通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等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招标文件编制质量、规范管理、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及企业信誉等与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相关内容。
严格评价程序及要求
做到“评价过程有规范”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采取在线评分、按季综合排序的方式进行。采购人、评审专家严格遵循客观性、真实性原则,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评价系统”中对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信用评价。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采购人、评审专家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累计达到3次的,财政部门将视情况对采购人给予通报批评,对评审专家暂停其3个月政府采购评审资格。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恶意评价或评价有失公正的,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强化评价公开及应用
做到“评价结果有效力”
政府采购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时,可运用查询及使用代理机构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市财政局将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综合信用评价良好的代理机构优化检查频次,对综合信用评价较差的代理机构加大检查力度,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