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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开标结束后,代理机构有权翻阅供应商资料吗?

问答 | 开标结束后,代理机构有权翻阅供应商资料吗? 政府采购信息
20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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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易采通APP 让采购变得更容易


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三年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50000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全文约1000字,阅读完约5分钟”

问:开标结束后,代理机构有权翻阅供应商资料吗?

答:有权翻阅。首先,根据财政部87号令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要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其次根据财政部69号文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问:评标结束后,一定要由采购单位确定后才可以定标吗?

答:不一定,采购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规定,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的公开招标项目,能不能设定最低报价?

答: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问:有控股关系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可以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吗?

答:存在控股关系的两家单位是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招标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由上述规定可知,联合体相当于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限制的是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而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目的是防止不同投标供应商之间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而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不同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不会出现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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