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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是否都需要财政部门审批?

问答 |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是否都需要财政部门审批? 政府采购信息
202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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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易采通APP 让采购变得更容易


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三年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50000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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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约833字,阅读完约3分钟”

问: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是否都需要财政部门审批?

答:不是都需要,有个前提:如果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

问:询价小组的组成人数可以是3个人吗?

答: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包括3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问:招标文件里的合同条款在签合同时,双方可以视情况再协商更改吗?

答:不可以实质性更改。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依据的是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作实质性修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公示需要公示几天?

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最少可以多少日截止提交响应文件

答: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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