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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太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让信用成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金钥匙”。
根据制度,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或取消太原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准入资格,暂停或取消通过银行“政采智贷”等获得政府采购信用贷款等资格。采购代理机构在被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期间,不得代理相关业务。专家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有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此外,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发放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等的依据或参考,并推动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制度从信用信息登记入档、信用信息公开和推送、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使用监督检查四个方面对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管理作出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采购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通过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太原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平台公示,并及时归集至“信用太原”、“互联网+监管”等平台,提供各政府部门共享利用,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查询使用情况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为推动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利,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制度还对信用修复作出规定。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在惩戒期限内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定不再作为政府采购违法失信惩戒对象的,可以解除限制措施;解除限制措施之后,失信记录和被惩戒记录保留一定期限,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申请方能删除。除此之外,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一些增加信用的方式主动修复、以履行一定义务的方式被动修复或者等待惩戒期满之后自动修复其失信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