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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采购需求标准可以高出国家标准吗?
答:国家规定的标准通常是达到安全水平的最低要求。采购需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应与实际需要相适应,并且要确保竞争性。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很多项目写明禁止联合体投标,这算不算违法?
答:这不违法,只要招标文件中没写不允许联合体投标,那联合体就可以投标。如果采购文件中写明拒绝联合体投标,那联合体就不能投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有何区别?
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数额标准,数额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完成,如果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得走审批程序;采购限额标准是指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限额以上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问:竞争性谈判第二轮报价比第一轮报价高是否应该取消其谈判资格?
答:关于这个法律没有进行限制,竞争性谈判是存在谈判环节的,很有可能根据实际需要,供应商报出比上一轮高些的价格,这种情形是可以存在的,不能由此判定该供应商投标无效。
问:“合同信用”可以作为加分项吗?
答:不可以。2017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决定废止26件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的文件中包括《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219号)。这就意味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名头,从废止的那一天起就已经失去了其原有的效力。既然是已经失去效力的荣誉,就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加分,也不该作为评审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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