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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首次报价需要现场公开吗?

问答 | 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首次报价需要现场公开吗? 政府采购信息
20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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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易采通APP 让采购变得更容易


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三年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50000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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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约833字,阅读完约3分钟”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首次报价需要现场公开吗?


答:不能公开。《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当中就没有公开报价这一个程序。该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还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问:竞谈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资质文件不全,能要求其澄清吗?


答:不能。《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显然,资质文件不全未在可以澄清范围。

问: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几个月都不履行合同,采购人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时限还不履约的,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采购人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问:如果第二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是否要有相应处罚?


答:要处罚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问:在工作日下午发布招标公告算不算一个工作日?


答:不算,应该从次日开始算起。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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