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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回避
利害关系
影响公平
案例回放
某采购人代表近期遇到了这么一件麻烦事:其负责的一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中标结果发布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C公司提出质疑称,在此次采购中,代理机构A公司的老板和中标人的老板是亲兄妹。代理机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此次采购不合法,请求项目废标后重新组织招标。
“我哪知道他们有这种关系,要是知道的话,我也不会委托A公司招标啊,这可怎么办?”采购人代表郁闷地向单位领导汇报,“据我了解,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一(化名)是招标公司99%的控股股东,在此次采购的开标和评标环节,都没见到李一去过现场,估计李一早就知道,自己妹妹李二(化名)作为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会来投标吧。这种情况还需要废标吗?”
问题引出
1、代理机构控股股东的妹妹开的公司参加该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投标,怎么办?招标文件如何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2、采购人在委托代理时如何规避类似问题?
专家点评
此次采购中,B公司来参加投标应认定为无效投标,因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二与招标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明确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很显然,案例中的情况不是控股股东李一不出现在开评标现场,进行形式上的回避就能解决问题的,法律已经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结合本案例的情形,采购人在今后的采购中,最好在招标文件中就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并将其作为判定无效投标的实质性条款之一。这样可以方便不熟悉法律的供应商提前了解情况,并作出明智选择。
值得采购人注意的还有,在今后的委托代理采购中,采购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最好事先就明确要求招标公司将以下内容写入招标文件——本项目杜绝与招标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投标人参与投标。能细化的利害关系最好予以细化,同时再加一个兜底条款——与招标公司存在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其他利害关系。有了类似事先明确的内容,代理机构承接类似项目时就会权衡收益,确定是由自己做招标代理还是由利害关系人投标争取中标。
法规适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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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号令明确,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这里的相关当事人都包括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