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18年来,我国的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健全;“互联网+政府采购”稳步推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断强化和丰富……
《政府采购法》施行18年,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配套制度日渐完善,政策功能也不断拓展,从政府采购扶持中小微企业到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从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从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到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无一不体现出政府采购的担当。
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政府采购开始关注节能产品领域。
2019年2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同年3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4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政策功能日益完善,促进了节能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
扶持中小企
2020年12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重新规定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情形,要求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2014年,财政部、司法部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2017年,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根据上述两文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合同融资缓解融资难
2011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决定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其后,山东、江苏、内蒙古、黑龙江、福建、辽宁、福建、河南等地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方面都进行了有益地探索。
支持脱贫攻坚
2019年5月,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鼓励各级预算单位采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鼓励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同年8月,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出台《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19〕41号),鼓励动员各级预算单位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精准消费扶贫,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优化营商环境
财政部于2019年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对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起到了巨大作用。之后,全国各地均推出了诸多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相关的措施。
支持绿色建材
2020年10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选择一批绿色发展基础较好的城市,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探索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明确在“六市”试点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