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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竞争性谈判项目的第一轮报价需不需要现场公布?

问答 | 竞争性谈判项目的第一轮报价需不需要现场公布? 政府采购信息
202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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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易采通APP 让采购变得更容易


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四年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60000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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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约1386字,阅读完约3分钟”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的第一轮报价需不需要现场公布?

答:竞争性谈判项目没有开标公布报价环节,只有招标才要开标唱标,并且谈判价格是不能泄露。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问:什么是重大违法记录?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问:评审专家发现在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的内容又作为评审因素出现在打分项中,如何处理?

答:应停止评标工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排名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相继放弃中标资格,该如何处理?

答:采购人可以按候选人名单确认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问:非单一产品货物采购项目中,必须要设置核心产品吗?如果不设置是否可以视为所包括的所有产品都是核心产品?

答:必须要设置,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如果未设置不能视为所有产品均为核心产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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