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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的设置还有哪些你不了解?来看这10个问题

评分项的设置还有哪些你不了解?来看这10个问题 政府采购信息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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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2个开标时典型问题,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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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哪些因素可以设置成评分项?8个问题请了解》那篇文章中,我们谈了关于设置评分项的相关问题,很多读者认为评分项设置这方面的内容十分实用,本期我们继续来分享评分项设置方面的10个典型问题,一起来看看。

限定行业、行政级别的业绩作为评分项是否存在排他性?

保税区改革创新研究方案类项目,评审因素中设定类似业绩:根据投标人提供保税区改革内容研究相关业绩进行打分,每提供一个市级及以下保税区改革业绩得2分,最高10分,每提供一个省级保税区改革业绩得3分,最高12分,每提供一个国家级及以上保税区改革业绩得5分,最高得25分。本项最高为25分,上述所列政府采购业绩评审因素是否存在排他性?

答:该案例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予纠正。首先,业绩限定在保税区改革业绩,属于限定特定行业领域的业绩,对其他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次,最高得25分分值设置过高。同类业绩作为评分因素分值不宜过高,一般不要超过中小企业的价格优惠折扣(6%~10%),否则对中小供应商构成限制性或歧视性。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限定同类业绩的金额达到400万作为评分项,可以吗?

答:特定金额业绩不宜作为评分项。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相关,特定金额合同业绩条件的设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九号认定,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类似业绩作为评分项,时间截点怎么设置?

“提供近三年投标产品政府采购业绩进行评价,1份有效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得2分……”,招标文件这么设置同类业绩评分项可以吗?

答:不可以。按上述设置,若以2020年6月进行开评标为例,“近三年”的时间要求会出现至少两种不同理解,一种认为是指2017年、2018年、2019年这整三年,并不包括2020年1-6月;第二种理解是指2017年6月开始到2020年6月共三年。

显然,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恰好处于争议时间区域,对项目将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建议,采购文件对业绩要求的时间不应使用“近期、近几年”等模糊描述,而最好精确至某年、某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审因素根据“优”“良”“合格”设置分值,可以吗?

根据投标人室内仓库(仓库配套有室内仓储场地不少于7000㎡、高台仓、有监控摄像、存放货物在1楼)横向比较: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根据投标人室外仓库场地(仓库配套有室外仓储场地不少于3000㎡、有围墙进行物理隔离、有监控摄像、有保安巡逻)的情况横向比较:优得35~40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

答:不可以。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核心要求是评分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优”“良”“合格”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判标准,给予评审专家过大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国际知名品牌5~8分,国内知名品牌3~4分“,可以吗?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国际知名品牌5~8分,国内知名品牌3~4分,国内一般品牌1~2分,这么设置可以吗?

答:“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分值也须量化到区间。

本案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国内一般”这些都不是品牌的量化指标,没有评判的标准;二是虽然每一个分值设置均量化到了5~8分、3~4分、1~2分区间,但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国内一般品牌并没有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技术、服务标准相同的货物,可以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吗?

答: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应当认定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绿化保洁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价格分如何设置?

答:在实践中,只有综合评分法才涉及价格分设置。绿化保洁服务技术、服务标准化很强,多采用公开招标最低评标价法。如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超60%合规吗?

答:合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只对价格占分比做了下限要求,却没有上限要求,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采购人可以无上限地随意设置价格分值,因为分值越大,评分方法越接近“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分法”就失去了意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服务采购价格权重10%~30%,可以设定为50%吗?

答: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服务项目价格分值的最低限,没有最高限,所以并没有明确规定服务采购价格分不可以设置50%,但不建议如此,因为服务项目一般更看重的是服务,把价格分设置得如此高,会导致采购结果不契合采购需求,也可能后期会引来质疑和投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第五款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要量化,保安服务、物业服务怎么设置才合理?

答:评审因素设置,要与采购标的的价格、质量相关,并且细化、量化评审因素,对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客观评审因素,要对应量化为固定分值;对无法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主观评审因素,细化评审标准,缩小自由裁量区间。同时,不得违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设置评审因素时,要关注财政部门制定的负面清单、财政部信息公告、指导案例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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