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1年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招标文件编制问题”已经成为困扰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因为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深度,关系着整个采购工作的成败。面对这种情况,本公众号将持续整理一些有关采购文件编制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问:招标文件要求三级以上资质没有写含或及以上,包括三级吗?
答:法理上“以上”应该包含本数。为了避免产生理解的歧义,招标文件可采用规范的表述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可以规定采购项目只针对小微企业采购吗?
答:可以的。
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对此作出更明确的规定:(1)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2)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3)采购人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同时还规定了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五种情形:(1)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2)因确需适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3)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4)框架协议采购项目;(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项目,招标文件中可以指定品牌吗?
答:不可以。只要是政府采购项目,不管是采购进口产品还是本国产品,都不允许指定品牌,否则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问:招标文件规定采购电梯只允许进口品牌投标,是否合法?
答:资格条件设置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当停止招标活动,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始招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问:节能清单和环保清单,招标文件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
节能清单和环保清单已不再发布,但招标文件仍然把清单作为资格条件,请问属不属于招标文件有歧义停止评审情形?
答: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采购,自2019 年4 月1 日起执行机制已发生变化,现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已不再发布。产品清单和品目清单内容不同,管理也不一样,这种情形属于招标文件重大缺陷,应停止评审。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合法吗?
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意味着该企业起码成立三年以上,把成立时间作为资格要求,对潜在投标人尤其是新公司构成歧视性和限制性。“要求投标企业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属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其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属于这次重点清理和纠正的范围。
随着承诺制的全面推行,财务审计报告已被供应商承诺函代替。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四) 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问:招标文件可以把投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市场占有率与供应商的规模密切相关,因此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本地化服务”能在招标文件中设为评分项吗?
答:可以设为评分项。
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需要本地化服务条款,对于重要的信息系统、软件、特种设备等招标项目,本地化服务条款也许是很重要的条款,特别是对于采购人而言,中标人的售后服务能力以及及时性是相当重要的。越是设备精密或是社会影响力大的项目,对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也越严格。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务必跟采购人多沟通,核实其采购需求,再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和要求制定可量化的标准。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重点清理和纠正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问:招标文件中可以把样品作为评分项吗?
答:确需提供样品的项目,可以将样品作为评分项,但分值设置不可过高,专家建议5 分为宜,10 分顶格。因为采购的不是样品,而是供应商履约时提供的货物。
一般项目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要求提供样品会增加投标成本,导致未中标投标人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动因增加。为了降低投标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凡是可以用照片、视频或小样来加以评判的功能或技术性能,比如货物的外观样式,设备的电动操作功能,办公家具所用铰链、轨道等五金件的品质等,应尽量避免让投标人提供整机样品。
通用产品、标准产品的采购项目中一般不应要求提供样品,但可以要求提供照片、检测报告等;一般不要求供应商提供大型成套产品的样品,但可以要求提供主要材料、备件的样品,或者实物图样、模型等。对于服装、家具、印刷品等采购项目,如果不能以书面方式描述需求等,则可以要求提供样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问:招标文件中可以限定投标人的报价范围吗?
答:不可以。如果把报价设定了范围,就相当于给报价做了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规定,采购人可以设定最高限价,但不能设定最低限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