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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中小微企业相关实务问题,你搞清楚了吗?

6个中小微企业相关实务问题,你搞清楚了吗? 政府采购信息
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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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6个关于中小微企业的实务方面的问题再来一轮“强化”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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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近日,某大学被禁止一年政府采购的处罚体现出政府采购当事人对于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缺失系统性的专业能力提升及内控机制建设都出现了问题。特别是在中小微企业相关政策方面还有一些模糊的地方。下面这6个关于中小微企业的实务方面的问题再来一轮“强化”学习。

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代理商与制造商都是小微企业才能享受吗?

答:不需要,制造商是小微企业即可享受。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对享受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认定作出了重大调整:只要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可以享受扶持政策。这意味着:即使是大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可享受政策。此前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中,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商、制造商实行的是“双小微”认定,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或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对其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小型、微型企业作为代理商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不享受6%~10%的价格扣除。

修订出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由“双认定”变为“单认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只要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就可以享受扶持政策。简而言之,即使是大企业在政府采购中提供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可享受政策。“单认定”扶持政策更有利于激励大企业代理、销售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进而促进小微制造企业技术创新、做大做强,引导制造业为主导的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可以享受扶持政策;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可以享受扶持政策。也就是说,在工程、服务项目中,只有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不管项目施工中使用的设备和原材料是大中企业还是小微企业提供,均可以享受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小微代理商提供大企业的电梯,可以享受价格折扣吗?

答:不享受。依照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只要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就可以享受扶持政策。也就是说:大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可享受扶持政策。但是与之相反的是,小微企业提供大企业制造的货物则不享受扶持政策,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扶持政策的重要目的是为了扶持中小制造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


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的货物,可以享受价格扣除优惠吗?

答:不可以,但可以享受预留份额扶持政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可以享受扶持政策,即:只要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使是大企业供应商提供的,也可以享受扶持政策。由此可见,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对于扶持政策的认定依据是货物的制造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而不限定提供货物的供应商到底是不是中小企业。因此,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可以享受价格扣除扶持政策,但可以享受预留份额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 第一款第二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使用大企业建材的施工单位申请小微企业可否被认定?

答: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只要承建工程的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该供应商就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和是否使用大企业建材、设备等无关。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对于从事工程施工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有:

(1)预留份额。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可以享受扶持政策;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价格评审优惠。工程项目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3%~5%的扣除。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工程采购项目,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价格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微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参与?

答:不可以。小微事业单位不属于企业,小微事业单位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不能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能享受预留份额、价格折扣等政策。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对享受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作出明确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小微事业单位并不在扶持政策范围内。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图书采购中,供应商是小微、出版社也是小微,可以享受吗?

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明确规定小微企业实行价格扣除,但是在图书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自己是小微,提供了相关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图书由另外的公司印刷,那么图书的制造企业是出版社还是印刷公司?出版社是事业单位的情况下,能够承诺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价格扣除吗?

答:不可以。出版社属于事业单位,不是企业,不在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政策功能范围内。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对享受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并不包含“小微事业单位”。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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