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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应禁止其参与采购活动吗?

供应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应禁止其参与采购活动吗? 政府采购信息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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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供应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参与采购,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被处罚的供应商还有没有资格再次参与采购活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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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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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供应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参与采购,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被处罚的供应商还有没有资格再次参与采购活动呢?来看看下面六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实务问题吧。



被罚20万元,三年内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吗?


某公司2020年4月被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20万元,信用中国可查询到罚款记录,但未列入“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该公司是否三年内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20万元,看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性质,如果“20万元”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因偷税漏税被罚超过3万元,可以投标吗?


答:供应商因偷税漏税而受到罚款处理,属于因违法经营而受到的行政处罚,只要该处罚达到了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当地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即应视为供应商不符合所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即使当地税务部门认为供应商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也不影响作出上述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不能以供应商注册地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准,而应以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准。如果本案对供应商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的税务部门是上海市或广东省的税务部门,则超过3万元但不到5万元的行政处罚就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公司的营业执照在开标前被吊销,还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吗?


答:不能。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重大违法记录”,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算不算总公司有“重大违法记录”?


答: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行政机关对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其不利结果应当及于总公司。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属于总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总公司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将受到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失信被执行人”有没有资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查询供应商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应禁止其参与采购活动吗?


答:仅仅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能对供应商实施禁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是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是否需要禁止供应商参加,需要根据行政处罚的类型和内容作出。


法律依据:

2019年11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答复意见书称:《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く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不包括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与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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