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日前印发了《关于日喀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情况及整改意见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称,日喀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多方收集现日喀则市开通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权限的代理机构相关信息,从“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办公场所情况、专职从业人员情况、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答复供应商质疑处理情况”6个方面进行了检查。
根据《通报》,目前在日喀则开通政府采购代理权限的代理机构共36家,但本次检查中有15家因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不明确未能进行检查,对剩余21家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专职从业人员不足、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资料存放不规范等问题。
对此,《通报》提出了四项整改意见,具体为:一是专职从业人员不足5名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采办〔2021〕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所有专职从业人员应当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委托的培训机构,取得培训证书或证明。
二是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制定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人员管理、工作纪律、业务流程、岗位职责、档案管理制度。请涉及的代理机构于15个工作日内将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上墙。
三是档案资料存放不规范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设立政府采购资料档案室,做好纸质版档案资料管理,加强电子版档案资料存档,所有资料保存年限不得少于15年。要求涉及的代理机构于15个工作日内设立档案室并做好档案资料管理。
四是对于公司信息变更、专职从业人员变更应及时向政府采购办报备。
《通报》还要求,对于专职从业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请各代理机构按照管理办法及时取得培训证书或证明;对于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问题,各代理机构应当1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如下次检查中仍存在相关问题的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后续将采取暂停日喀则政府采购代理权限等措施。
对于无相关联系信息且未能实施检查的15家代理机构,可于2021年9月底之前将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基本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日喀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并积极配合进行检查,届时仍未提供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后续将采取暂停日喀则政府采购代理权限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