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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政采投诉争议调解应注意回避原则

武汉:政采投诉争议调解应注意回避原则 政府采购信息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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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近日制定了《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争议调解暂行办法》,旨在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建设的通知》精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及时化解政府采购争议,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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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政府采购是一项多方参与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由于当事人对法律法规不清楚或理解存在偏差等,政府采购争议、纠纷时有发生。”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介绍,“尤其是在处理投诉环节,各当事人更是摆出一副势在必得的架势。此时,适当的调解可以在造成大矛盾前将矛盾化解,避免事态扩大,尽量避免走行政裁决等法律程序。”


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近日制定了《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争议调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建设的通知》精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及时化解政府采购争议,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三种情形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可调解


根据《办法》,政府采购争议调解范围主要包括依法受理的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政府采购投诉事项:一是当事人对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二是当事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存在争议,事实依据不足;三是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等其他适宜进行调解的情形。


《办法》强调,信访及匿名举报、投诉举报内容涉密或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超越管辖权限或超过行政处罚法律时效、非法取得证明材料、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等其他不适宜调解的情形,暂不纳入投诉调解范围。


不能以调解代替行政裁决


政府采购争议、纠纷怎样才能化解呢?


“政府采购争议调解并不是仅凭主观臆断,而是有理有据的,还要遵循依法调解、自愿平等、注重实效三个原则。”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介绍,自愿平等原则要求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投诉举报权利,不能以调解代替行政裁决,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寻求其他救济渠道。


根据《办法》,政府采购争议调解由财政部门组织,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解;情况特殊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调解。当事人认为调解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可以申请调解人员回避。调解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据介绍,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争议的情形,可集中组织各方当事人召开案件协调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也可以分别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协调,通过协商、约谈等多种方式开展调解工作。


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调解


进行调解后都有哪些结果?


《办法》规定,调解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在约定的期限内由当事人撤回投诉。当事人未达成和解的、不愿意继续参与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及出现影响调解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况,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按照投诉处理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办法》还规定,对财政部门已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符合争议调解情形的,应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开展调解工作。财政部门调解投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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