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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时,需要明确业绩的范围吗?
答:需要。当采购需求中把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应当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要注意,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比如某月一号下午发布的公告,某月一号当天算不算第一个工作日?
答:不算。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问: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可以收取履约保证金吗?收取比例是多少?
答: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可以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另外要注意的是,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问: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可以不是采购单位的人吗?
答:可以。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采购人代表,此时应当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问:投标文件中报价大写金额漏写了属于无效投标吗?
答: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来进行,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对此提出相关要求的话,让供应商依法进行澄清就好。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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