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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一来源项目在组织采购前都要公示吗?
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要依法进行公示。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不需要公示。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问: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不同意评审结果,拒不签字怎么办?
答:采购人代表虽然代表的是采购人,但也是磋商小组的成员之一,如果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七条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问:询价采购项目,供应商的报价都普遍偏高,采购人能否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答:不可以。只要采购活动依法依规,采购人就不能擅自变更采购结果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为了减少这类问题的发生,采购人应当在编制询价文件前做好重组调研,细化采购需求,合理设定预算价格,而不是发现价格不满意就随意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问:供应商提供的质疑函中包含很多外文资料,如何处理?
答:需要让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补充有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的中文译本。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十条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问:非单一产品招标项目中,能否不设置核心产品?
答:不可以,必须要设置,同时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如果未设置核心产品,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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