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投诉人基于质疑答复内容而提出的进一步投诉事项,总体上还是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那么政府采购供应商可以通过电话进行投诉吗?供应商没有质疑直接投诉到财政部门可以吗……供应商如何正确走投诉流程,请看下面这些问题的答案。

1.政府采购供应商可以通过电话进行投诉吗?
答:不可以,投诉书面提出,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通过电话投诉。还需要提供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供应商可以匿名投诉吗?
答:不可以,供应商投诉必须实名,并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
同上
3.超过投诉期,采购项目结束,还可以对采购过程进行举报吗?
答:过了期限就不能质疑、投诉了。但可以举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4.供应商没有质疑直接投诉到财政部门可以吗?
答:不符合投诉程序,财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投诉的事项也必须基于前置的质疑内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5.跨区域联合采购投诉,采购人预算级次不同,由哪个部门受理?
答:“联合采购”,是不同的采购人就相同或同类采购需求联合自行采购或者共同委托同一代理机构进行统一采购的采购组织形式。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6.财政部门本身是采购人,可以受理对自己的投诉案件吗?
答:可以。按照国家“三定方案”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财政部门内部分为若干个处(科、股)及事业单位,采购办是专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本身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以采购人身份办理相关手续,发生供应商投诉的,采购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因采购项目是一个单位而受到影响。采购办受理供应商投诉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若不公正会引起供应商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诸法律。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7.供应商委托代理人投诉时,没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可以不受理吗?
答:可以不受理。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八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8.供应商伪造已被取消的资质被投诉,该怎么样处理?
某拆迁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拆除工程资质。A供应商不具备该项资质,想要补办,却因该项资质已经被有关部门取消,没法补办。于是A供应商铤而走险,找了家代办证书的公司办理了该资格证书,并提交该证书参与评标。最终,A供应商中标,但随后就被B供应商举报证书造假。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时,A供应商承认造假,但也表示这也是被逼无奈,取消了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没法正常获取,才不得不造假。监管部门怎么处理?
答:已取消的资质无论是列为资格条件(如案例中)还是设为评分项,对未取得资质、或资质已经到期无法延续的供应商来说都不公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已经依法取消的资质,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利;A公司发现采购文件要求不合理,应及时提出质疑,便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纠错。但是,A公司发现招标文件瑕疵,不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选择违法造假。虽然伪造的资质已被取消的资质,但用来投标就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9.偷拍得到的材料,可以作为投诉“证据”吗?
答:不可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作为投诉“证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10.政府采购项目开标前一天下午,被投诉是否要暂停开标?
答:财政部门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的,应当暂停开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